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遏制“媒介暴力”危害青少年

1999-10-28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:葛宗渔 特邀嘉宾: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 我有话说

本题提示:电影电视、音像制品等电子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言而喻。1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将实施。该法强调,各种媒介如传播暴力、色情、赌博、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,将要负法律责任。为使这条法律条文落到实处,我们还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,并着手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,建立一套完整的媒体暴力监控机制。

记者:进入90年代后,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低龄化、团伙化、恶劣化的特点,且有上升趋势。1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将开始实施。该法强调,各种媒介如传播暴力、色情、赌博、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,将要负法律责任。那么,大众传媒中的不良内容,是如何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的呢?

卜卫:电影电视、音像制品等电子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言而喻。近70年来,产生了大量关于媒介暴力对青少年影响的研究,简单来说,主要有两种结论,第一,偏好媒介暴力可能会引发强化暴力行为。第二,从长期效果的角度看,如果媒体上出现的暴力内容频度高、程度强,会让观众产生一种错觉,这个世界就是暴力的世界。

一些研究进一步指出:媒介暴力对社会经济地位较低、文化程度较低、在现实生活中不太成功的儿童有较强的影响力。这部分儿童较容易认同媒介中的暴力行为,发生侵犯行为甚至犯罪的可能性比其他儿童要多。

一些研究表明,过多接触媒介暴力,会培养儿童的一些错觉或社会偏见,如认为现实世界充满暴力、充满危险;人是自私自利的,不可信任;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,是男子汉的英雄行为等,这必将使儿童的社会行为产生严重的障碍。

记者:我们需要怎样控制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?国外有什么经验可供借鉴吗?

卜卫:控制媒介暴力最关键的问题是制定媒介暴力的标准。应该说明,并不是所有暴力在文学作品中都不能出现,暴力是重要的戏剧因素,也是社会生活的反映。这就需要分析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,从而判断哪些暴力是可以使用的,哪些暴力是根本不应该使用的。有些暴力与故事情节没有关系,刺激性很强,不正当地使用暴力却不受任何惩罚,有意欺辱他人却被当做英雄行为等,通常会被研究者看作是坏的内容,不能宣扬。

其次,这些坏的暴力内容达到了一定量,就可被定为暴力片或暴力读物。为综合评价电视暴力的程度,七十年代以来,国际暴力研究较多地采用了暴力指数的测量办法。暴力指数由三种直接观察的资料组合起来:暴力的普及率、暴力比例和暴力角色。使用暴力指数可以有效地评价某个地区的节目的暴力情况。

我以为,第二个值得借鉴的经验是以年龄为基础的“内容分级制”,即限定儿童不宜接触的内容。“分级制”的实质是将成人世界与儿童世界分开。在大众媒介面前,儿童不可能与成人一样很好地理解和接受媒介信息,所以一些国家积极倡导以年龄为基础的媒介内容分级制。如美国电影协会1990年电影分级制将电影分为五级。英国、澳大利亚等国对儿童接触的媒介内容也有所限制,采用分级制。

目前,一些国家正在探索利用技术手段对媒介内容进行分级。现已开发出若干种软件,其中一种将网上暴力节目分为五级,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若干级别,控制儿童观看。

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有些对成年人来说是健康的正面的信息,儿童也会误解,也可能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。关于对色情分级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年放映电影《望乡》,对成人与儿童有不同的影响。

第三个借鉴的经验是“赋权父母”,由家长或监护人来管理儿童媒介接触。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14条明确提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不得观看、收听色情、淫秽的音像制品、读物等。有些国家提出“赋权”,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或培训手段,让家长具有管理媒介使用的能力。

记者:很多儿童研究者、教育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提出要加大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,你对普及这部法律有何看法?

卜卫: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制定实施细则,对禁止什么、怎么禁止、谁来禁止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。第一,应该考虑制定媒介暴力标准的问题,对青少年有不良影响的媒介暴力应该让媒体工作人员、家长和社会有所了解。第二,应该考虑内容分级的问题,包括分级标准和实施办法等。第三,应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针对未成年人的媒介内容。第四,应对家长及监护人加强宣传教育,控制媒介暴力、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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